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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偿还三角债 最终的欠款?

来源:廊坊传媒网 2022-06-15 11:23:48

记者 张泰源

2020年6月,刘先生借给张先生1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按手印。当日,刘先生将110万元借款转账至张先生账户。借款到期后,张先生以实际用款人是余女士,且余女士早已将借款还给刘先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庭审中,张先生提交银行账户明细,证明在收到借款后,于当日将110万元转给余女士,余女士为实际使用人,并提交余女士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余女士已向刘先生偿还了大部分借款。无奈之下,刘先生提交了其与余女士的完整银行转款的交易明细清单并在清单中备注用款人为余女士的母亲孙某,证明刘先生与余女士的母亲孙某有其他商贸交易,并且余女士的母亲孙某对刘先生还存在巨额欠款,余女士并非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视为合同成立。本案中,刘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刘先生将110万元借款转账至张先生账户,但至今未还,故刘先生要求被告张先生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张先生在《借款合同》处签字按手印,并已实际收到借款,余女士名下银行卡由其母亲孙某使用,故对被告张先生认为其并未使用借款,余女士为借款实际使用人,且余女士已还清借款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

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德志律师介绍。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与张先生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同时刘先生与余女士的母亲孙某有商贸交易的账目往来。被告张先生与余女士的母亲孙某也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因此,被告张先生存在侥幸心理,希望通过提交银行转款的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该笔借款是三角债,已经由第三人偿还完毕。但是,自己的主张要有证据支持,也就是大家经常提到的“谁主张,谁举证”,另外,从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角度能够看出,被告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小于原告刘先生证据的证明力。

同时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余女士的银行卡使用情况及款项去处也进行了详细审查。从而准确认定了被告张先生就是借款人也是实际用款人。判决被告张先生向原告刘先生偿还借款,使得原告刘先生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编辑:朱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