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崔帅 整理
【案例简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护双方感情及婚姻关系的稳定,常有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屋的情况,这种赠与行为通常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那么,如果未办理登记,赠与方反悔,受赠方能否请求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
对此,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可以认为,如果房产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受赠方有权请求赠与方履行房产赠与合同。如果房产赠与合同未经公证,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只要不想给就可以不给),受赠方无权请求赠与方履行房产赠与合同。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所述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