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崔帅 整理
【案例简介】
刘某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有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当时双方的朋友王某也在借条右上角空白处签字。事后,王某越想越不对劲,当时签字的目的仅是作为“见证人”证明借款利息没有差错。但万一刘某还不上钱,自己会不会被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间借贷中,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时第三人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可能会出现争议。
如果后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第三人是否要担责?
【律师说法】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民间借贷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保证人、见证人等其他关联人参与,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
保证人需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见证人不是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或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当借款人和出借人发生纠纷时负有作证义务。
李爽提醒,如借条上“见证人”未表明身份,在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后方或下方距离较近处签名捺印,根据习惯容易被认为是共同借款人或共同担保人。因此,见证人在签名时一定要明确表明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签名,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编辑:朱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