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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请求好友代驾,发生事故谁担责?

来源:廊坊传媒网时间:2020-10-29 10:12:09

记者 崔帅

【案例简介】

李先生和徐某是大学同学更是多年好友。不久前,李先生开着自己的车载徐某共赴同学聚会。席间,李先生兴起喝了酒,聚会结束,只得请求未饮酒且带着合法驾驶执照的徐某开车带他回家。哪知路上发生追尾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应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不过,徐某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李先生。对此,二人都有些为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到底算谁的?该如何承担?

【律师说法】

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春婷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结合本案例,李某请求未饮酒且带着合法驾驶执照的徐某开车,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交通事故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齐春婷解释。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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