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传媒网时间:2023-02-25 14:03:29
廊坊传媒网讯(记者 吴琼)2月23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紧密结合廊坊农村公路实情,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细化和完善农村公路各项制度建设,使今后我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有法可依,为廊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交通条件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目前,廊坊市农村公路总里程达10101公里,路网密度达到157公里/百平方公里,《廊坊市农村公路条例》是河北省第一部关于农村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解决了上位法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该《条例》共八章四十九条,内容坚持立足廊坊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下足“绣花”功夫,努力实现“小切口,能落地,真管用”的立法目标。明确了市级统筹、县级主责、乡级实施、村级自治的职责定位,规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
《条例》提出了统筹协调、融合共享、绿色低碳、智慧集约的发展理念。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等进行一体化建设和开发;鼓励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提供休憩、观景、农产品展示等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公路绿道、步道和自行车专用道等慢行交通体系。
探索建立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的农村公路运营体系。《条例》专设“运营”一章,规定了农村公路运营的内容,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和农村物流发展,并应当统筹做好农村公路运输服务站点布局规划、配套建设客运和物流等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