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传媒网时间:2020-11-30 1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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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胡林
【案例简介】
2018年1月,王某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约定借款时间为18个月,月利息2.4分,但后来王某分文未还。2020年1月,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100万元的本金及从2018年1月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2.4分计。谢某想咨询逾期利率未约定时应如何确定?
【律师说法】
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晋臣表示,王某与谢某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息2.4分,即年利率28.8%,双方约定期限为18个月,即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刘晋臣解释,前款所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所以,王某与谢某约定的利息最高只支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在2019年6月之后双方并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本规第二十六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所以,如上述案件的一审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20之后,对于利息及逾期利率只支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刘晋臣说。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