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传媒网时间:2021-01-27 10:46:40
记者 崔帅
【案例简介】
张先生与妻子周女士在大学时相识相恋,毕业后迅速走入婚姻殿堂。甜蜜的恋爱过后,生活的琐碎让二人摩擦不断,尤其是两人的消费观有很大分歧。大学时期,周女士就喜欢购物,张先生也表示理解。婚后,日渐富裕的生活使得周女士生出攀比之心,热衷购买奢侈品。眼见周女士每月的花销越来越大,张先生多次与其争吵,感情也随之受到影响。
最近一次争吵中,张先生气急之下提出离婚。没想到,周女士表示,与其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她还不如先买个痛快,并在当月购买了价值不菲的古董、首饰。张先生想咨询,周女士这样肆意“买买买”算不算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周女士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少分一些?会不会没等到顺利离婚,二人的共同财产已经被挥霍一空?
【律师说法】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爽指出,本案中,妻子周女士在较短的时间内支出了大额的家庭存款,且其目的并非基于正当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支出,给丈夫张先生的权益乃至整个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以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超出双方经济能力、日常生活需要的‘买买买’,或者购买单价过高的消费品,一旦被认定为‘挥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李爽表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该法条赋予夫妻一方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李爽建议,如果张先生担心还未离婚,二人共同财产就被挥霍一空,可以考虑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