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传媒网时间:2021-02-02 10:05:27
记者 崔帅
【案例简介】
韩女士和丈夫杜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韩女士本身性格开朗,思想较为前卫,加之与杜先生有6岁的年龄差距,始终没有把结婚提上日程。两人恋爱多年,杜先生及其家人多次提及婚嫁之事,但韩女士始终没给出准确答复。
一次玩笑,韩女士提出,结婚也可以,她希望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生育孩子后,如果需要她全职在家或需要她操持家务,杜先生需要每月支付她相应的劳动报酬。虽只是玩笑话,但杜先生考虑过后还是答应了。之后,两人在“婚前约定”并公证:“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生育孩子后,如需女方全职在家或操持家务,男方每月支付女方劳动报酬3000元,不论男方经济状况如何。”
一年前,韩女士和杜先生的儿子出生,因为两家老人身体状况都不适合照顾孩子,韩女士只得暂时辞掉工作全职照顾孩子。韩女士想起婚前与杜先生的“婚前约定”,于是要求杜先生每月支付自己劳动报酬3000元。对此,杜先生表示,两人结婚后是一家人了,“婚前约定”不算数。
韩女士则主张,两人婚后一直是分别财产制,说明杜先生是承认“婚前约定”的,因此,她要求杜先生按照协议履行。
那么,丈夫支付妻子劳动报酬的协议有没有法律依据?“婚前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
河北陈玉芹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春婷介绍,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关系之前签订婚前协议的情况十分多见,关于婚前协议在《民法典》中是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无论是婚前财产约定还是婚内财产约定,都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既然是合同,婚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必然适用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概括而言,婚前财产约定有效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自愿签署;2、协议需用书面形式签订;3、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齐春婷律师指出,结合案例,韩女士与杜先生是在双方自愿情况下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是有效的,韩女士有权利要求杜先生依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是否经过公证并不影响婚前协议效力。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