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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单位提出辞职后,能反悔吗?

来源:廊坊传媒网时间:2023-06-26 09:24:09

记者 崔帅 整理

都市报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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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小李于2019年6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年2月12日,小李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交辞职信,称因个人原因,将于当年3月12日离职。公司同意小李离职。3月16日,小李后悔之前的辞职行为,向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要撤回辞职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对此,公司方面予以拒绝。

但小李认为公司未与其办理工作交接,其尚未离职,劳动合同尚在有效期内。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较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则相对自由。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也就是说,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即不得反悔或者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者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若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此时相当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达成了新的合意,否则双方劳动关系即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产生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小李于2020年2月12日向公司发出辞职的电子邮件,当年3月16日反悔,此时已经超过了可以撤回的时间,也无法单方撤销辞职,因此小李的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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