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廊坊传媒网时间:2024-11-09 11:50:00
记者 崔帅 整理
【案例简介】
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时约定儿子归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后因儿子小升初,开支增加,李女士的收入已无法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开支。这种情形下,李女士能否要求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律师说法】
“可以要求。”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爽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她指出,本条规定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请求合理数额的超出原协议的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时就抚养费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妨碍孩子向父亲提出必要、合理的抚养费请求。鉴于目前实际抚养费用及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李女士的经济水平不足以维持孩子的正常生活开支,据此李女士可以用儿子的名义向张先生主张抚养费。
(本文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案例虚构仅供参考。个案有特性,勿直接套用。)